GB21861-2008《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
本修改單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0年4月2日以國標委工一函[2010]6號文批準,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
本修改單第二、三、十一、十二條為強制性,其余均為推薦性。 |
“本標準適用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本標準也適用于進出口機動車檢驗機構對入境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汽車,應按照本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有關部門批準進行實際道路試驗的機動車,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 |
二、第 6.1.1條在 “認定機動車的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詳見附錄 A), ”之后增加: “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應檢查操縱輔助裝置銘牌標明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 ,確認是否與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記錄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一致; ”。 |
三、第 6.2.1條的“對變更車身 /車架或變更發動機后的在用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還應核對車身 /車架和發動機的來歷憑證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允許變更車身 /車架的相關證明材料 ”修改為:“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應檢查操縱輔助裝置銘牌標明的產品型號 |
和產品編號,確認是否與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或機動車行駛證記錄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一致。對變更車身 /車架或變更發動機后的在用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還應核對車身 /車架和發動機的來歷憑證。 ” |
“j)對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汽車,檢查設置的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 |
“g )對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汽車,檢查加裝的操縱輔助裝置部件是否齊全完整、緊固件有無松動。 ” |
“9.3.5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汽車檢驗的特殊要求 |
對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汽車,應通過操縱輔助裝置檢驗制動性能。檢驗行車制動性能時施加在制動和加速遷延手柄表面上的正壓力不應大于300N,檢驗駐車制動性能時駐車制動輔助手柄的操縱力應不大于 200N。” |
“1 3.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完畢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簽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并將安全技術檢驗的相關數據及圖像傳送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 ”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每個工位的最少檢驗時間見表3。”十、增加表 3: |
表 3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各工位最少檢驗時間單位為秒 |
| 檢驗工位 | 最少檢驗時間 | | | 大(重)、中型汽車 | ?。ㄝp)、微型汽車 | 摩托車 | | | 車輛外觀檢查及底盤動態檢驗 | 300 | 1 80 | 90 | | | 車輛底盤檢查(下部檢查) | 1 00 | 60 a | | | 制動(含輪重) b | 60 | 60 | 30 | | | 前照燈 | 60c | 60c | 30 | | | 車速 | 20 | 20 | 1 5 | | | 排放 | 1 20d ,e | 1 20 d ,e | 1 20 | | a對小型、微型載客汽車為 40s; b使用平板式制動檢驗臺時,最少檢驗時間對汽車和摩托車均為 1 5s; c使用左右前照燈檢測儀同時檢測時,最少檢驗時間對汽車為 40s;d對柴油車最少檢驗時間為 60s;使用工況法進行檢測時,最少檢驗時間根據檢測方法另行制定; e不包括安裝轉速計等準備環節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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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附錄A的“ A.2技術參數 ”的最后增加: “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 ”。 |
十二、在附錄 B的“表 B.1車輛外觀檢查項目”的 “4駕駛室(區)”的“駕駛室固定 ”行下方增加一行: “操縱輔助裝置,否決項 ”。 |
十三、將附錄 E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記錄單(人工檢驗部分) ”中的 “4 3.駕駛室固定、安全帶 *”更改為 “4 3.駕駛室固定、操縱輔助裝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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