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訊 NewsGB 20998-2007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10-03-31 11:46 點擊數:623
ICS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20998—200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測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vaporative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發布稿) 2007-07-19發布2008-07-01實施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圍................................................................................ 3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3 術語和定義.......................................................................... 3 4 型式核準的申請和批準................................................................ 3 5 技術要求和試驗類別.................................................................. 4 6 型式核準試驗........................................................................ 4 7 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 4 8 型式核準擴展........................................................................ 5 9 標準的實施.......................................................................... 5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型式核準申報資料............................................. 6 附錄 B (規范性附錄)型式核準證書格式............................................. 8 附錄 C (規范性附錄)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試驗...................................... 10 附錄 D (規范性附錄)基準燃料的技術要求.......................................... 18 附錄 E (規范性附錄)蒸發排放試驗設備的標定...................................... 19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摩托車和輕便 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要求和判定方 法。 本標準根據國內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行業發展狀況制定。本標準有關技術內容參照國家污染物排放 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GB18352. 2-2001)、泰國《機動車燃油蒸發污 染物排放標準》(TIS2130-2545-2002)等標準制訂。 本標準與上述排放標準相比較,主要差異如下: ── 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的試驗方法采用密閉室法; ── 預處理在底盤測功機上運行; ── 基準燃料的技術要求; ── 增加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判定; ── 增加了相關管理條款。 本標準的附錄都是標準的規范性附錄。 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摩托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參加起草單位:國家機動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國家摩托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中 國嘉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集團)、重慶隆鑫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洛陽北方易初摩托車有限公司、 五羊-本田摩托(廣州)有限公司。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 2007年 4 月 23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3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判定方 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汽油為燃料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下統稱摩托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4622 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 GB/T 15089-2001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 18176 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摩托車motorcycle 指GB/T 15089-2001規定的兩輪摩托車(L3類),邊三輪摩托車(L4類)和正三輪摩托車(L5類)。 3.2 輕便摩托車moped 指按GB/T 15089—2001規定的兩輪輕便摩托車(L1類),三輪輕便摩托車(L2類)。 3.3 燃油系統 fuel system 由燃油箱、燃油管、燃油濾清器、燃油泵、化油器或汽油噴射部件組成的系統和燃油蒸發污染物控 制系統,包括這兩個系統中所有的通大氣開口。 3.4 蒸發污染物 evaporative pollutant 從摩托車燃油系統排放到大氣中的碳氫化合物。 3.4.1晝間換氣損失(呼吸損失) diurnal loss 由于溫度變化從燃油系統排放的碳氫化合物。 3.4.2熱浸損失 hot-soak loss 摩托車行駛一段時間后,靜置時從燃油系統排放的碳氫化合物。 3.5 蒸發污染物控制系統或裝置 evaporative pollutant controlling system or device 摩托車上控制或限制蒸發污染物排放的系統或裝置。 3.6 試驗循環 test cycle 由一次晝間換氣損失試驗和一次熱浸損失試驗組成的試驗過程。 3.7 臨界點 critical point 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量累計等于2g 的時刻。 4 型式核準的申請和批準 4 4.1 摩托車制造企業生產、銷售的摩托車應獲得國家的蒸發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準。一種車型 的型式核準申請應由摩托車制造企業提出。 4.2 摩托車制造企業應按附錄A 的要求提交型式核準有關技術資料。 4.3 為進行第6 章所述試驗,應向負責型式核準試驗的檢驗機構提交一輛能代表待核準車型的摩托車。 4.4 如果該車滿足了第5 章和第6 章的要求,該車型將得到型式核準機關的批準并獲得附錄B 所示的 型式核準證書。 4.5 進行型式核準擴展時,應提交已獲型式核準車型相關資料復印件,并附帶與型式核準擴展有關的 資料。 5 技術要求和試驗類別 5.1 技術要求 5.1.1凡是影響摩托車蒸發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其設計、制造和裝配應能保證摩托車在正常使用條 件下,即使受到振動,仍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摩托車制造企業應采取技術措施,確保摩托車在使用壽命周期內,在正常條件下,能有效控制其蒸 發污染物排放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此外還包括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所使用的軟管、接頭及各個 接線的可靠性以及它們在制造上應符合其設計要求。 5.1.2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蓋丟失造成的蒸發污染物超標和燃油溢出。 1) 從設計、結構上防止油箱蓋丟失; 2) 具有同樣效果的其他措施。例如繩索拴住的或鏈條拴住的油箱蓋或油箱蓋鎖和摩托車點火 使用同一把鑰匙,只有鎖上油箱蓋才能拔掉鑰匙。 5.2 試驗類別 試驗分為型式核準試驗和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 5.2.1型式核準試驗指摩托車制造企業根據本標準要求,提交一輛代表該車型的摩托車,在檢驗機構 對該車進行的第6 章規定的試驗。 5.2.2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指摩托車制造企業從型式核準試驗合格的成批生產的摩托車中任意抽取一 輛,在本企業或檢驗機構進行的第7 章規定的試驗。 6 型式核準試驗 6.1 型式核準試驗要求 摩托車在進行型式核準時應進行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試驗。 6.1.1試驗應按附錄C 規定的方法進行。 6.1.2試驗流程圖見圖C.1 所示。 6.1.3摩托車的預處理應放置于帶有功率吸收裝置和慣量模擬的底盤測功機上進行。 6.2 摩托車型式核準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限值見表1。 表1 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限值 限值(g/試驗) 蒸發污染物 輕便摩托車 摩托車 HC 2.0 7 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 7.1 對已通過本標準型式核準試驗而獲準生產的成批摩托車,凡影響摩托車蒸發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 均應與型式核準試驗時一致。 5 7.2 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可按照附錄C.7 的規定進行,也可以按照本標準第6 章的規定進行。如果生 產一致性試驗采用第6 章的規定進行,限值采用表1 中的規定。 7.3 如果某一車型不滿足生產一致性檢查的要求,摩托車生產廠應盡快采取有效措施重新建立生產一 致性,否則應撤銷該車型的型式核準。 8 型式核準擴展 8.1 在下列條件下,對裝蒸發污染物控制系統的某一已型式核準的車型,可以進行擴展: 8.1.1混合氣(燃料/空氣)形成的基本原理應相同(即:噴射、化油器)。 8.1.2如果是化油器型發動機,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容積差應在10mL 以內。 8.1.3燃油箱的形狀和材料應相同,燃油箱的標稱容積差應在±10%以內,燃油箱呼吸閥的設定應相同; 液體燃料軟管的材料應相同,長度基本相同。 8.1.4貯存燃油蒸氣的方法應相同,如活性炭罐的形狀和容積、貯存介質、空氣濾清器(如果用于蒸 發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8.1.5脫附貯存蒸氣的方法(即:空氣流量,起動點或運轉循環中的脫附容積)應相同。 8.1.6燃油系統的密封和通氣方式應相同。 8.2 型式核準擴展限制 當一種車型按8.1 條方法通過型式核準擴展后,該車型的型式核準擴展不得再擴展到其他車型。 9 標準的實施 本標準規定的型式核準執行時間為2008年7月1日。 自規定的型式核準執行日期起,凡進行污染物排放型式核準的摩托車都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在規定 的執行日期之前,可以按照本標準的相應要求進行型式核準的申請和批準。 對于按本標準已獲得型式核準批準的摩托車,其生產一致性檢查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自規定型式核準執行日期之后一年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摩托車,其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應 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型式核準申報資料 型式核準申請時,應提供包括內容目次的如下資料,以電子文檔提供。 任何示意圖,應以適當的比例充分說明細節;其幅面尺寸為A4,或折疊至該尺寸。如有照片,應 顯示其細節。如系統、部件或獨立技術裝置,應提供其性能資料。 A.1 概述 A.1.1商標 A.1.2型號 A.1.3摩托車識別代號 A.1.4摩托車類別 A.1.5制造企業名稱和地址 A.1.6總裝廠地址 A.1.7摩托車標牌位置 A.2 摩托車總體結構特征 A.2.1代表摩托車的照片和/或示意圖 A.2.2整車外型尺寸圖 A.2.3軸距 輪距 A.2.4軸數和輪數 A.2.5發動機安裝位置 A.2.6乘員數 A.3 整車質量參數 A.3.1整備質量 A.3.2基準質量 A.3.3廠定最大載質量 A.4 發動機 A.4.1制造企業 A.4.2廠牌或商標 A.4.3型號 A.4.4缸徑 mm A.4.5行程 mm A.4.6氣缸工作容積 cm3 A.4.7壓縮比2) A.4.8冷卻系統(液冷/風冷)1) A.4.9空氣濾清器:制造企業、型號及圖紙 A.5 蒸發污染物控制裝置 1) 劃掉不適用者 2)注明偏差 7 A.5.1蒸發污染物控制裝置:有/無1) A.5.1.1詳細說明裝置和它們的調整狀態 A.5.1.2蒸發污染物控制系統的示意圖 A.5.1.3活性炭罐 A.5.1.3.1 炭罐制造企業 A.5.1.3.2 炭罐型號 A.5.1.3.3 炭罐數目 A.5.1.3.4 炭罐的形狀及示意圖 A.5.1.3.5 炭罐容積 A.5.1.3.6 炭罐貯存介質 A.5.1.3.7 干碳質量 g A.5.1.3.8 床容積 A.5.1.4油箱 A.5.1.4.1 油箱制造企業 A.5.1.4.2 油箱示意圖 A.5.1.4.3 油箱標稱容積 A.5.1.4.4 油箱材料 A.5.1.4.5 燃油箱呼吸閥 A.5.1.5液體燃料軟管 A.5.1.5.1 液體燃料軟管的制造企業 A.5.1.5.2 液體燃料軟管的材料 A.5.1.5.3 液體燃料軟管的長度 A.5.1.6燃油系統的密封和通氣方式 A.6 燃料供給 A.6.1燃料供給 A.6.1.1化油器式:是/否1) A.6.1.1.1 數目 A.6.1.1.2 制造企業 A.6.1.1.3 型號 A.6.1.1.4 浮子室燃油容積 A.6.1.2燃料噴射:是/否1) A.6.1.2.1 系統說明 A.6.1.2.2 工作原理:進氣歧管(單點/多點)/直接噴射/其它(注明)1) A.6.1.2.3 燃油泵 A.6.1.2.3.1 制造企業 A.6.1.2.3.2 型號 A.6.1.2.3.3 油泵排量 mm3/行程(泵速 r/min)1)2)或特性曲線1)2) A.6.1.2.4 噴射器 A.6.1.2.4.1 制造企業 A.6.1.2.4.2 型號 A.6.1.2.4.3 開啟壓力 kPa1)2)或特性曲線1)2) 1) 劃掉不適用者 2)注明偏差 8 附 錄 B (規范性附錄) 型式核準證書格式 (最大尺寸:A4(210 x 297 mm)) 根據 GBXXXX 標準,對某一型式的摩托車作如下通知: 型式核準批準 1) 型式核準擴展 1) 型式核準拒絕 1) 型式核準撤消 1) 型式核準號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型式核準擴展號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擴展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1 第一部分 B.1.1 商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1.2 型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1.3 摩托車識別代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1.4 摩托車類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1.5 制造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1.6 總裝廠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2 第二部分 B.2.1 負責進行型式核準試驗的檢驗機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2.2 試驗報告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2.3 試驗報告編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2.4 證書簽發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2.5 簽字蓋章(型式核準機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2.6 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2.7 附上型式核準機關保存的資料索引,若需要可索取。 1) 劃掉不適用者 9 附件 BA (規范性附件) 型式核準證書的附加資料 BA.1 摩托車參數及試驗條件 BA.1.1 摩托車整備質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A.1.2 摩托車最大總質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A.1.3 摩托車基準質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A.1.4 乘員數(包括駕駛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A.1.5 發動機型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A.1.6 燃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A.2 試驗結果: 蒸發污染物排放試驗 HC(g/test) 晝間換氣損失 熱浸損失 BA.3 蒸發污染物控制裝置 BA.3.1 按本標準所有有關要求試驗的蒸發污染物控制裝置 BA.3.1.1 蒸發污染物控制裝置的廠牌和型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A.3.2 按本標準所有有關要求試驗的替代用蒸發污染物控制裝置 BA.3.2.1 替代用蒸發污染物控制裝置的廠牌和型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附 錄 C (規范性附錄) 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試驗 C.1 概述 本附錄規定了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的測量方法。 C.2 試驗描述 蒸發污染物排放試驗包括下列階段: — 試驗準備, — 測量晝間換氣損失, — 測量熱浸損失。 將晝間換氣損失試驗和熱浸損失試驗測得的蒸發污染物質量相加作為試驗的總結果。 C.3 摩托車和燃料 C.3.1 摩托車 C.3.1.1 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摩托車試驗前應進行不少于1000km的走合行駛,輕便摩托車試驗前應進 行不少于250km的走合行駛。 C.3.1.2 如果摩托車上裝有燃油蒸發控制系統,在走合行駛期間應連接正確和工作正常,炭罐經過正 常使用,未經異常吸附和脫附。 C.3.2 燃料 C.3.2.1 試驗用燃料應符合附錄D規定的基準燃料的技術要求。 C.4 試驗設備 C.4.1 底盤測功機 底盤測功機應符合GB 14622和GB 18176的要求。 C.4.2 密閉室 蒸發污染物排放測量用密閉室應是一個氣密性良好的矩形測量室,試驗時可以用來容納摩托車并有 足夠的空間供試驗人員處理測試摩托車。密閉室應能達到附錄E規定的要求,密閉室的內表面不應滲透 碳氫化合物也不應釋放碳氫化合物并不與其發生反應。密閉室至少有一個內表面裝有柔性的不滲透材 料,以平衡由于溫度的微小變化而引起的壓力變化。密閉室壁面的設計應有良好的散熱性,在試驗過程 中密閉室內表面溫度不應低于293K(20℃)。 C.4.3 分析系統 C.4.3.1 碳氫化合物分析儀 C.4.3.1.1 應使用氫火焰離子化型(FID)碳氫分析儀監測密閉室內的氣體。樣氣從密閉室某一側面或頂 棚的中心處抽取,所有的旁通氣體應回流到密閉室內、混合風扇的下游處。 C.4.3.1.2 碳氫化合物分析儀示值達到其滿量程的90%的響應時間應不大于1.5s。對于分析儀的每個工 作量程分別通零氣和量距氣,在15min的時間內其穩定性應小于對應工作量程的2%。 C.4.3.1.3 對分析儀每個工作量程的重復性,在通入零氣和量距氣后,其讀數的標準偏差應小于1%。 11 C.4.3.1.4 應選擇分析儀的工作量程,以便在測量、標定、檢漏等過程中得到最好的分辨力。 C.4.3.2 碳氫化合物分析儀用數據記錄系統 C.4.3.2.1 碳氫化合物分析儀應帶一個筆錄儀或其它數據采集系統,以每分鐘最少一次的頻率記錄分 析儀的輸出電信號。該記錄系統至少應具備與記錄信號等效的工作特性,并能永久記錄試驗結果。該 記錄應明確顯示熱浸損失試驗或者晝間換氣損失試驗的開始和結束點(包括取樣期的開始和結束,以及 每次試驗開始和結束所經歷的時間)。 C.4.4 燃油箱加熱系統 C.4.4.1 油箱加熱系統應包含兩個可控的加熱源及兩個溫度控制器。典型的加熱源為電加熱型加熱片, 用來加熱燃油和燃油蒸氣。加熱過程中,應均勻加熱且不應造成燃油或蒸氣的局部過熱。 C.4.4.2 加熱燃油的加熱片應盡量置于油箱的較低位置,且至少應涵蓋汽油與油箱接觸面積的10%以 上。加熱片的中心線應盡可能與汽油液面平行,并盡量置于離油箱底部起30%的深度位置或盡量置于油 箱側邊最低位置。蒸氣加熱片的中心線盡量與蒸氣體積的高度中央位置接近。 C.4.4.3 溫度控制器應能夠控制燃油及蒸氣溫度,以符合升溫曲線及公差范圍。溫度傳感器位置如C. 5.1.1所述。 C.4.5 溫度記錄系統 重復晝間換氣 以達到2 克臨界點 起始溫度 = 293K(20℃) Δt = 15K 最多 7min 最多1h 6 至36h 放油和加油 燃油溫度:283K 至287K(10℃-14℃) 名義油箱容積50%±5% 環境溫度:293K 至303K(20℃-30℃) 開始 炭罐吸附至 臨界點(丁烷) 丁烷/氮 吸附至2 克臨界點 放油和加油 炭罐吸附至 臨界點(汽油) 結束 熱浸損失試驗 60min±0.5min 預處理運行 GB14622或GB18176附錄C規定的循環 起始溫度:293K 至303K(20℃-30℃) 最多 5min 浸車環境溫度:293K 至303K(20℃-30℃) 預處理運行GB14622或GB18176附錄C規定的循環 起始溫度:293K 至303K(20℃-30℃) 最低溫度 = 288.5K(15.5℃) 最高溫度 = 308.5K(35.5℃) 60min±0.5min 晝間換氣損失試驗 6 至36h 圖 C.1 蒸發污染物排放試驗流程 12 C.4.5.1 溫度記錄系統為紙帶式記錄器或數據自動處理系統。在蒸發污染物排放測量期間,以每分鐘 不少于兩次的頻率記錄密閉室、燃油及蒸氣的溫度或者將溫度輸入到數據處理系統。 C.4.5.2 密閉室內溫度的測量,應用兩個溫度傳感器同時測量密閉室內的兩個位置的溫度,兩者的平 均值作為室內溫度。測量點離地高0.9m±0.2m,從兩側壁面的垂直中心線往室內伸進約0.1m。 C.4.5.3 在蒸發污染物排放測量期間,用所安裝的溫度傳感器記錄燃油和蒸氣的溫度。 C.4.5.4 溫度記錄系統的準確度應在±1.0K 以內,分辨力不低于±0.4K。 C.4.5.5 記錄系統或數據處理系統的時間分辨力應不低于±15s。 C.4.6 壓力記錄系統 C.4.6.1 在蒸發污染物排放測量期間,應以每分鐘不少于一次的頻率,將試驗區域內的大氣壓力和密 閉室內部壓力的壓力差Δp,記錄或輸入到數據處理系統。 C.4.6.2 壓力記錄系統的準確度應在±200Pa 以內,分辨力應不低于±20Pa。 C.4.6.3 記錄系統或數據處理系統的時間分辨力應不低于±15s。 C.4.7 風扇 C.4.7.1 應使用一個或多個風扇或鼓風機,確保在打開密閉室的門時,能使室內碳氫化合物的濃度降 到環境中的碳氫化合物的濃度水平。 C.4.7.2 密閉室內設有一個或多個風扇或鼓風機,其容量為0.1 m3/s~0.5m3/s,能充分混合密閉室內 的大氣,以保證在測量期間密閉室內的溫度和碳氫化合物的濃度均勻。風扇或鼓風機產生的氣流不能直 接吹拂試驗摩托車。 C.4.8 氣體 C.4.8.1 應使用下列標準氣體進行標定和運行: — 純合成空氣:(HC< 1ppmC,CO≤1×10-6,CO2≤400×10-6, NO≤0.1×10-6);氧氣含量在體 積分數為18%至21%之間; — 碳氫化合物分析儀用燃料氣體(40%±2%氫氣,其余是氦氣,HC< 1ppmC,CO2≤400×10-6); — 丙烷(C3H8),純度:不低于99.5%; — 丁烷(C4H10),純度:不低于98%; — 氮氣(N2),純度:不低于98%。 C.4.8.2 標定及量距氣體應是合用的罐裝丙烷(C3H8)和純合成空氣的混合氣。標定氣體的實際濃度應 在標稱值的±2%以內。使用氣體分割器配制的稀釋氣體的準確度應為實際值的±2%。附錄E中規定 的濃度可以通過氣體分割器用合成空氣進行稀釋而得到。 C.4.9 附加設備 C.4.9.1 試驗場所絕對濕度的測量準確度應在±5%以內。 C.5 試驗程序 C.5.1 試驗準備 C.5.1.1 摩托車在試驗前按下列要求進行的準備: — 試驗前可用蒸氣清洗摩托車; — 摩托車的燃油箱應安裝溫度傳感器測量燃油和蒸氣的溫度,燃油溫度傳感器的測量點應盡量置于燃 油箱裝50%標稱容積的燃油幾何中心點,蒸氣溫度傳感器應處于燃油蒸氣體積的中心點。燃油和蒸氣溫 度傳感器至少離開油箱表面2.54cm; — 在不改變燃油箱安裝狀況的條件下,可在燃油系統中安裝附加接頭和轉換接頭,以排凈燃油 箱中的燃油。 C.5.1.2 將摩托車置放于環境溫度為293K~303K(20℃~30℃)的試驗場地。 C.5.1.3 判定炭罐的老化??赏ㄟ^裝在摩托車至少行駛1000km 來證明它。如果不能證明,可采用下述 程序進行老化試驗。對于多炭罐系統,每個炭罐應單獨執行該程序。 13 C.5.1.3.1 小心從摩托車上卸下炭罐,不得損壞零部件和燃油系統的完整性。 C.5.1.3.2 稱量炭罐的重量。 C.5.1.3.3 將炭罐連接到一個燃油箱,允許是附帶的油箱,將基準燃料加入油箱至其標稱容積的50%。 C.5.1.3.4 燃油箱內的燃油溫度應在283K(10℃)和287K(14℃)之間。 C.5.1.3.5 將該油箱內燃油從288K(15℃)勻速加熱至318K(45℃)(每9min升高1℃)。 C.5.1.3.6 如果溫度升高至318K(45℃)之前,炭罐達到了臨界點,則切斷熱源,稱量炭罐。如果溫度 升高至318K(45℃)后,炭罐還沒有達到臨界點,應從C.5.1.3.3 重復上述程序,直至出現臨界點。 C.5.1.3.7 可按C.5.1.5 和C.5.1.6 所述檢查臨界點,或采用另一套能檢測臨界點時炭罐排出的碳氫 化合物的采樣和分析設備。 C.5.1.3.8 須用排放試驗室的空氣以(25±5)L/min 的流量脫附炭罐,直至使用空氣量達到炭罐300 倍的床容積。 C.5.1.3.9 稱量炭罐的重量。 C.5.1.3.10 重復C.5.1.3.4 至C.5.1.3.9 步驟9 次。如果進行三次老化循環后,最后一次循環后的炭 罐重量已經穩定,則可以提前中止老化試驗。 C.5.1.3.11 重新連接炭罐,摩托車恢復至正常運轉狀態。 C.5.1.4 預處理炭罐 應采用C.5.1.5 和C.5.1.6 規定的方法之一來預處理炭罐。對于帶多個炭罐的摩托車,應單獨預處理 每個炭罐。 C.5.1.4.1 測量炭罐排放量,確定臨界點。 這里臨界點定義為碳氫化合物累計排放量等于2g 的時刻。 C.5.1.4.2 可分別采用C.5.1.5 和C.5.1.6 所述的蒸發排放密閉室核實臨界點?;蛘?,可在摩托車炭 罐的下游連接一個輔助蒸發炭罐來確定臨界點。該輔助炭罐在吸附前應采用干空氣充分脫附。 C.5.1.4.3 臨近試驗前,應打開密閉室內空氣混合風扇,同時清掃密閉室數分鐘,直至背景氣穩定。 對碳氫化合物分析儀進行零點和量距點標定。 C.5.1.5 用重復加熱的方法使炭罐吸附至臨界點 C.5.1.5.1 打開燃油箱蓋,用油箱放油閥放凈摩托車上的所有燃油箱。放油時不應使得裝在摩托車上 的蒸發污染物控制裝置異常脫附或異常吸附。 C.5.1.5.2 所有燃油箱加入溫度為283K(10℃)至287K(14℃)的試驗燃料,加油量為該燃油箱標稱容積 的50%±2.5%。然后蓋上燃油箱蓋。 C.5.1.5.3 加油后1h 內,摩托車應在發動機熄火狀態移入密閉室內。將油箱溫度傳感器連接至溫度記 錄系統。將加熱源置于油箱的適當位置,并與溫度控制器相連。加熱源在C.4.4 中有規定。如果試驗摩 托車裝有多個燃油箱,應該用下述同一種方法加熱所有燃油箱,各燃油箱的溫度差應在±1.5K 以內。 C.5.1.5.4 可以人工加熱燃油,使其達到起始溫度293K (20℃)±1K。 C.5.1.5.5 當燃油溫度達到至少292K(19℃)時,應立即進行以下操作:關閉清掃風扇,關閉并密封密 閉室大門,測量密閉室內的原始碳氫化合物濃度。 C.5.1.5.6 當燃油箱內燃油溫度達到293K(20℃)時,開始線性加熱,升溫至308K(35℃)。應使 加熱過程中燃油溫度符合下列公式,誤差在±1.5K 以內。記錄加熱經歷時間和溫升值。 Tr = To + 0.2333×t 式中: Tr —要求溫度,K; To —起始溫度,K; t = 從加熱燃油箱開始所經歷的時間,min。 C.5.1.5.7 一旦出現臨界點或者燃油溫度達到308K(35℃),無論那種情況首先出現,則關掉熱源,解 封、打開密閉室門,打開燃油箱蓋。如果燃油溫度達到308K(35℃)時還沒有出現臨界點,則從摩托車移 14 開熱源,從蒸發排放密閉室內移走摩托車,然后重復C.5.1.7 和C.5.1.5.3 至C.5.1.5.7 列出的所有程序, 直至出現臨界點。 C.5.1.5.8 然后應重新連接蒸發污染物排放炭罐,摩托車恢復至正常運轉狀態。 C.5.1.6 用丁烷使炭罐吸附至臨界點 C.5.1.6.1 如果采用密閉室來確定臨界點(見C.5.1.4.2),應將發動機熄火的摩托車置于蒸發排放密閉 室內。 C.5.1.6.2 應準備好蒸發污染物排放炭罐用于炭罐吸附操作。不得從車上拿下炭罐,除非炭罐在正常 位置很難接近,必須從車上卸下炭罐來進行吸附。如果需要卸下炭罐時,應特別小心,以免損壞零 部件和燃油系統的完整性。 C.5.1.6.3 采用50%容積丁烷和50%容積氮氣的混合氣,以40g/h 丁烷的流量使炭罐吸附。 C.5.1.6.4 一旦炭罐達到臨界點,應馬上關閉蒸氣源。 C.5.1.6.5 然后應重新連接蒸發污染物排放炭罐,摩托車恢復至正常運轉狀態。 C.5.1.7 放油和重新加油 C.5.1.7.1 打開燃油箱蓋,用油箱放油閥放凈摩托車的所有燃油。放油時不應使裝在摩托車上的蒸發 污染物控制裝置異常脫附或異常吸附。 C.5.1.7.2 以抽油裝置將燃油盡量抽干,加入試驗用基準燃油至50%±5%油箱標稱容積。然后蓋上燃油 箱蓋。 C.5.2 預處理運行 C.5.2.1 按照C.5.1.5 或C.5.1.6 完成炭罐吸附的1h內,將摩托車放置在底盤測功機上,至少運行一 次GB14622或GB18176附錄C規定的運轉循環。運行期間排氣污染物不取樣。 C.5.3 浸車 C.5.3.1 預處理后的5min內,應將摩托車置于試驗室內進行靜置。 C.5.3.2 試驗室內的溫度控制在298K±5K(25℃±5℃)。 C.5.3.3 靜置時間為6h以上,但是距離熱浸損失試驗前的第二次車輛預處理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6h。 浸車期結束,發動機潤滑油和冷卻液溫度應達到該區域溫度的±2K 以內。 C.5.4 晝間換氣損失試驗 C.5.4.1 將油箱內的燃油放干凈并注入試驗用燃油至油箱標稱容積的50%±2.5%,測試前燃油的溫度應 低于15.5℃ C.5.4.2 密閉室內的溫度控制在298K±5K(25℃±5℃)。 C.5.4.3 在試驗開始前,清洗密閉室幾分鐘,直至得到一個穩定的環境背景值,在此期間密閉室內的 混合風扇也應開動。為了安全,若任何時間在密閉室內的碳氫化合物的濃度超過15,000ppmc時,應立即 以鼓風機清除。 C.5.4.4 在測試前對FID分析儀進行零點和量距點標定。 C.5.4.5 打開混合風扇。 C.5.4.6 油箱蓋不能蓋上,發動機處于熄火狀態,將摩托車推進密閉室。 C.5.4.7 將溫度傳感器與溫度記錄器及溫度控制器相連,裝好加熱墊。 C.5.4.8 啟動溫度記錄儀,開始加熱油箱。 C.5.4.9 燃油及蒸氣加熱應按下列關系進行,且偏差應保持在±1.7K范圍內 Tf=(1/3)t+288.5K (外露式油箱) Tv=(1/3)t+294K (外露式油箱) Tf=(2/9)t+289K (非外露式油箱) 式中: Tf —燃油溫度,K Tv —蒸氣溫度,K 15 t —經歷的時間,min 測試時間為(60±0.5)min,外露式油箱上升20K,最終溫度為308.5K±0.5K(35.5℃±0.5℃)。非 外露式油箱上升13.3K,最后的燃油溫度為302.3K±0.5K(29.3℃±0.5℃)。最初測試的蒸氣溫度不得高 于289K(26℃),在此狀況下測試時,可以不必加熱蒸氣。如屬于外露式油箱,當燃油溫度依Tf加熱曲線 升溫至低于蒸氣5.5K時,應以當時燃油加熱的時間按Tv加熱曲線加熱。 C.5.4.10 當燃油溫度達到286.5K(13.5℃)時,立即蓋上油箱蓋。此時若未關閉鼓風機應予以關閉,關 閉并密封密閉室。當燃油溫度達到288.5K±0.5K(15.5℃±0.5℃)時,應立即分析密閉室內的碳氫化合 物的濃度,即起始時刻(t=0min)的碳氫化合物濃度CHci,同時測量溫度Ti和壓力Pai。 C.5.4.11 FID碳氫化合物分析儀應于試驗結束之前立即進行零點和量距點標定。 C.5.4.12 在試驗結束之后應立即分析密閉室內的碳氫化合物,此即為最終(t=60min)的碳氫化合物 濃度CHCf,同時測量溫度Tf和壓力Paf。 C.5.4.13 關閉加熱器電源并打開密閉室的門。 C.5.4.14 取下加熱裝置及其連接,將測試車在發動機熄火的狀態下推離密閉室。 C.5.5 預處理運行 C.5.5.1 將摩托車放置在底盤測功機上,至少運行一次GB14622或GB18176附錄C規定的運轉循環。運轉 期間排氣污染物不取樣。 C.5.6 熱浸損失試驗 C.5.6.1 在預處理運行完成之前對密閉室進行若干分鐘的清洗,直至獲得穩定的碳氫化合物的背景值。 此時應打開密閉室內的混合風扇。 C.5.6.2 臨近試驗前,進行碳氫化合物分析儀的零點和量距點標定。 C.5.6.3 預處理完畢后7min內,在發動機熄火的情況下,將摩托車推進密閉室內,并密封密閉室。 C.5.6.4 開始分析記錄密閉室內空氣之起始時刻(t=0)碳氫化合物的濃度CHci,同時測量溫度Ti和壓 力Pai。 C.5.6.5 FID碳氫化合物分析儀應于測試結束后立即零點和量距點標定。 C.5.6.6 熱浸損失試驗的測試時間為(60±0.5)min。 C.5.6.7 在測試結束后應立即分析密閉室內的空氣在最終時刻(t=60min)的碳氫化合物的濃度CHCf, 同時測量溫度Tf和壓力Paf。 C.5.6.8 打開密閉室,推出測試摩托車。 C.6 結果計算 C.6.1 晝間換氣損失 (呼吸損失)和熱浸損失試驗結果 晝間換氣損失 (呼吸損失) (MDBL)和熱浸損失試驗排放的碳氫化合物 (MHS)可分別按下列公式, 用碳氫化合物的濃度、密閉室內溫度和壓力的初始讀數和終了讀數以及密閉室的凈容積計算出每一試驗 的蒸發污染物排放量。 M = K ?V ?10−4 × ( HC ) i HCi a i f HCf af T C P T C P ? − ? 式中:MHC—晝間換氣損失試驗、熱浸損失試驗時排出的碳氫化合物的質量(g); CHC— 密閉室內碳氫化合物的濃度(ppmC); V — 考慮摩托車體積校正后的密閉室的凈容積(m3),摩托車的體積通常按0.142 m3計算; T — 密閉室內的環境溫度(K); Pa — 氣壓(kPa); i—初始讀數; f—終了讀數; 16 K=1.2×(12+H/C); 式中: H/C —碳氫比;在晝間換氣損失試驗(呼吸損失)測量時取2.33;在熱浸損失試驗測量時取2.20; C.6.2 試驗總結果 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總質量為: DBL HS M = M +M 式中:M — 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的總質量(g); MDBL—晝間換氣損失(呼吸損失)排放的蒸發污染物質量(g); MHS —熱浸損失排放的蒸發污染物質量(g)。 C.7 生產一致性 C.7.1 生產廠在生產線終端的確認檢查,根據樣車符合下列要求的情況,證明是否符合生產一致性。 C.7.2 泄漏試驗 C.7.2.1 堵上蒸發控制系統的通大氣口。 C.7.2.2 向燃油供給系統施加3.63kPa±0.10kPa 的壓力。 C.7.2.3 燃油供給系統壓力穩定后,斷開壓力源。 C.7.2.4 燃油供給系統壓力源斷開后,5min 內壓力降低不得大于0.49kPa。 C.7.3 通氣試驗 C.7.3.1 堵上蒸發控制系統的通大氣口。 C.7.3.2 向燃油供給系統施加3.63kPa±0.10kPa 的壓力。 C.7.3.3 燃油供給系統壓力穩定后,斷開壓力源。 C.7.3.4 蒸發控制系統通大氣的出口恢復到產品原狀態。 C.7.3.5 燃油供給系統的壓力應在30s 至2min 內降到0.98kPa 以下。 C.7.3.6 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可以采用等效替代方法來證明其通氣能力。在型式核準期間,制造廠應 向檢測機構證明其特定程序。 C.7.4 脫附試驗 C.7.4.1 將可測量空氣流量為1L/min 的裝置安裝在脫附進口處,并將容積足夠大、對脫附系統不會產 生不良影響的壓力容器,通過開關閥接在脫附進口處,或使用替代方法。 C.7.4.2 經型式核準機關同意后,制造廠可以自行選擇流量計。 C.7.4.3 操作摩托車,檢查脫附系統中可能限制脫附作用的所有結構特點,并將情況記錄下來。 C.7.4.4 當發動機按C.7.4.3 指出的方式運轉時,用下述方法之一測量空氣流量: C.7.4.4.1 在C.7.4.1 中指明的裝置被接通,注意觀察壓力從大氣壓降到表明在1min 內1L 容積的空 氣已經流進蒸發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時的壓力水平;或者 C.7.4.4.2 如果使用替代的流量測量裝置,應可以檢測到不少于1L/min 的流量讀數。 C.7.4.4.3 如果在型式核準期間,制造廠已向檢測機構提交了一個替代脫附試驗程序,并已被接受, 則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可以采用該替代程序。 C.7.5 批準型式核準的主管部門可以在任何時間對每個生產單位應用的生產一致性控制方法進行核 查。 C.7.5.1 檢驗人員應從產品系列中抽取足夠數量的樣品。 C.7.5.2 檢驗人員可以按照6.1或 C.7.2 至C.7.4 的規定對這些摩托車進行試驗。 C.7.5.3 如果按照C.7.2 至C.7.4 進行檢查的結果不能滿足要求,制造廠可以要求應用6.1的型式核準 程序。 17 C.7.5.3.1 不允許制造廠對摩托車進行任何調整、修理或更改,除非這些摩托車不能滿足6.1的要求, 或者這些工作已列在制造廠的摩托車裝配和檢驗的程序文件中。 C.7.5.3.2 如果由于C.7.5.3.1 的操作,摩托車蒸發污染物排放特性可能產生了變化,生產廠可以要 求對該摩托車重新進行某單項試驗。 C.7.6 如果不能滿足C.7.5 的要求,型式核準機關應要求制造廠盡快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來重新建立 生產一致性。 18 附 錄 D (規范性附錄) 基準燃料的技術要求 類型:無鉛汽油 項目 質量指標 試驗方法 抗爆性: 研究法辛烷值(RON) 不小于 抗爆指數(RON +MON)/2 不小于 93 88 GB/T 5487 GB/T 503 鉛含量a g/L 不大于 0.005 GB/T 8020 鐵含量a g/L 不大于 0.01 SH/T 0712 密度 (20℃), kg/m3 735~765 GB/T 1884 GB/T 1885 餾程: 10%蒸發溫度,℃ 50%蒸發溫度,℃ 90%蒸發溫度,℃ 終餾點,℃ 殘留量,%(體積分數) 50~70 90~110 160~180 180~200 2 GB/T 6536 蒸氣壓b,kPa 55~65 GB/T 8017 實際膠質,mg/100mL 不大于 4 GB/T 8019 誘導期,min. 不小于 480 GB/T 8018 硫含量,%(質量分數) 不大于 0.010~0.015 GB/T 380 銅片腐蝕(50℃,3h), 級 不大于 1 GB/T 5096 水溶性酸或堿無 GB/T 258 機械雜質無 GB/T 511 水分無 GB/T 260 硫醇(需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硫醇硫(博士試驗法) 硫醇硫含量,%(質量分數) 不大于 通過 0.001 SH/T 0174 GB/T 1792 氧含量 %(質量分數) 不大于 2.3 SH/T 0663 苯含量,%(體積分數) 不大于 1 SH/T 0713 烯烴含量,% (體積分數) 不大于 30 GB/T 11132 芳烴含量,% (體積分數) 不大于 40 GB/T 11132 鉛、鐵雖然規定了限值,但是不得人為加入。不應添加對機動車排放凈化系統和人體健康有 不良影響的金屬添加劑。 19 附 錄 E (規范性附錄) 蒸發排放試驗設備的標定 E.1 密閉室的初始及定期背景排放量 在密閉室初次使用之前,使用一年之后或任何的修理導致有可能影響密閉室背景排放量時,密閉室 應進行檢查以確定內部不含排放HC的材料。 E.1.1 將碳氫化合物分析儀用零氣和量距氣進行標定。 E.1.2 清除密閉室內的空氣,以得到一個穩定的HC背景讀數。 E.1.3 打開混合用鼓風機(若尚未打開)。 E.1.4 封閉密閉室并測量碳氫化合物的濃度、溫度及壓力。即為密閉室背景值的初始讀數CHCi、Ti及Pai。 E.1.5 使密閉室保持4h后取樣。用同一FID分析儀測量HC的濃度,即最終濃度CHCf,同時測量最終的溫 度和壓力。 E.1.6 依據E4的公式計算出密閉室內的HC質量的變化,密閉室內背景排放量在4h內不得超過0.4克。 E.2 密閉室的初始容積 密閉室在投入使用之前其初始容積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確定: E.2.1 測量密閉室的長、寬、高,計入不規則部分(如支柱、支梁等),并計算內部容積。 E.2.2 按照E3.1~E3.7的規定,實施密閉室標定檢查。 E.2.3 如果計算得出的質量大于注入丙烷的2%,即需要進行更正。 E.3 HC殘留量的檢查及標定 HC殘留量的檢查,可以作為校核計算容積,并可以計算泄漏率。在密閉室投入使用之前及每個月均 應進行密閉室泄漏率的檢查。 E.3.1 將碳氫化合物分析儀用零氣和量距氣進行標定。 E.3.2 清除密閉室內的空氣,以得到一個穩定的HC背景讀數。 E.3.3 打開混合用鼓風機(若尚未打開)。 E.3.4 封閉密閉室并測量碳氫化合物的背景濃度、溫度及壓力。作為判定密閉室背景值的初始讀數 CHCi、Ti及Pai。 E.3.5 將一已知量的純丙烷注入密閉室內(可注入4g),注入丙烷的質量可以通過測量體積流量和質 量流量得到。其測量儀器的精度為±0.5%。 E.3.6 至少混合5min后,分析密閉室內的空氣中HC的含量,同時記錄溫度和壓力。此測量值即為密閉 室標定的最終讀數及檢查殘留量的初始讀數。 E.3.7 為確認密閉室的標定,按照E3.4及E3.6的測量值來計算丙烷的質量。計算公式見E4,計算值應 在 E 3.5測量值的±2%之內。 E.3.8 密封密閉室,并打開混合風扇。保持4h以上并不得采樣。4h以后分析密閉室中HC的含量,記錄 溫度及壓力,此即為檢查HC殘留量的最終讀數值。 E.3.9 以E4的公式及E3.8的讀數值,計算HC的質量,其值不得超過E3.6的4%。 E.4 計算HC質量變化以確定密閉室內背景濃度和泄漏率 M = K ?V ?10−4 × ( HC ) i HCi a i f HCf a f T C P T C P ? − ? 式中:MHC——碳氫化合物的排放質量(g); 20 CHC——碳氫化合物的濃度ppmC (ppmC=ppmC3H8×3); V—— 密閉室的容積(m3) T 一密閉室內的溫度(K); Pa——大氣壓(kPa); K——17.60; i——初始讀數; f——終了讀數; E.5 碳氫化合物分析儀的標定 FID HC分析儀應作初次標定及定期標定。HFID的操作溫度為464K±6K(191±6℃)。 E.5.1 分析儀的最佳響應特性 在投入使用前應將FID HC分析儀應調整到最佳HC反映特性,投入使用后至少每年進行一次。 E.5.1.1 應依據廠商的操作指南或規定進行操作儀器,在最常用的工作量程范圍內用丙烷氣體(空氣為 平衡氣體)優化響應特性。 E.5.1.2 使最常操作范圍達到最佳狀況。使注入分析儀的丙烷濃度相當于最常操作范圍的90%。 E.5.1.3 操作燃料流率的選擇應有最大反映特性且對少量燃料流量變化的偏差最小。 E.5.1.4 為決定最佳空氣流量,使用上述之燃料流量設定且改變空氣流量。 E.5.1.5 當達到最佳流率后,記錄此值以供參考。 E.5.2 最初及定期性的標定 FID HC分析儀在投入使用前及使用后的每個月,應對所有正常使用的儀器范圍進行標定。應使用相 同的流率來進行分析。 E.5.2.1 調整分析儀到最佳的性能。 E.5.2.2 以零級空氣使分析儀歸零。 E.5.2.3 將丙烷注入密閉室,與標定用空氣混合后的濃度應為儀器正常工作濃度的15%、30%、45%、6 0%、 75%及90%。對每一個標定范圍,如果測試值與最小二乘法所繪直線的對應值在偏差2%以內時,其 濃度值可以使用該范圍的單一校正系數計算。若任一點的偏差超過2%時,則應使用可以代表每一測試點 2%以內數據的最佳近似非線性方程來決定其濃度。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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